设市城市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全省城镇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1平方米以上。
--由省住建厅、省经信委、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组织落实。
挖掘农业增收潜力,增加非农产业收入,完善增收减负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和管理,明显改善农村面貌。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继续推进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全面解决农村地区安全饮水问题。实施农村环保“四个两”示范工程,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小城镇和农村地区,每年建成200个左右农村新社区或中心村,实现市郊和建制镇周边村庄农村新社区建设全覆盖,建成1000个示范宜居村庄。
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实现乡镇有文化站、村有文化室。
构建政府引导、农民主体、信贷支持、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由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组织落实。
总结鄂州城乡一体化试点经验,支持仙桃市、洪湖市、监利县、宜都市、大冶市、荆门市掇刀区等县(市、区)开展城乡一体化扩大试点,支持竹(竹山、竹溪)房(房县)城镇带等城乡一体化试验区建设,带动全省城乡朝着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市场、社会管理等“六个一体化”方向发展。
--由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组织落实。
(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全省推进形成不同国土空间主体功能更加突出、人口经济资源环境更加协调、空间布局更加清晰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重点开发区域要增强产业创新和集聚能力,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
重点生态功能区要以修复生态、保护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提供生态产品的能力,加强污染防治力度,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和稳定,保障全省生态安全。
农产品主产区要坚持以种养业为主体,调整农林牧副渔结构,在提高优质粮棉油产能的基础上,突出发展水产、畜牧、林特等优势产业。
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点状分布的禁止开发区域,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环境质量,使之成为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重点地区,点状分布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和珍稀动植物基因保护地。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组织落实。
坚持“一主三化”方针,走各具特色的县域发展道路,着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新跨越。县域生产总值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0%以上,实现一批县(市、区)进入“中部百强县(市)”、力争1-2个县(市、区)跻身“全国百强县(市)”。
--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组织落实。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加快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三峡和丹江口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等特殊类型地区发展。支持建设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整合区域资源,统筹发展,创新机制,整体推进。继续实施少数民族地区“616”对口支援工程,开展散居少数民族乡镇“1+1”对口帮扶活动,大力推进湖北“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加快民族地区特色产业发展。
--由省扶贫办、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省民宗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组织落实。
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特色发展、体制创新”的总体要求,加快开发区管理体制创新,促进开发区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形成各具特色的开发区。力争全省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6000亿元,6-8个开发区税收收入过100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