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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在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保健、咨询服务的同时,向其提供免费的预防母婴传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治疗。
  2.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
  对于孕早期发现的梅毒感染孕妇,在孕早期与孕晚期各提供1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对孕中、晚期发现的感染孕妇,立刻给予2个疗程的抗梅毒治疗,2个治疗疗程之间需间隔4周以上(最少间隔2周),第2个疗程应在孕晚期进行;对临产时发现的梅毒感染产妇,立即给予治疗。在孕妇治疗梅毒期间每月进行RPR或TRUST试验随访,若发现其再次感染或复发,立即再开始一个疗程的梅毒治疗。所有梅毒感染孕妇的性伴侣应同时进行梅毒血清学检测及梅毒治疗。对感染孕产妇提供适宜的安全助产服务,尽量避免分娩过程中新生儿感染梅毒的机会。为梅毒感染母亲所生婴儿提供预防性治疗、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
  3.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婴儿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给予科学的指导。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婴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单位),优先保证“大三阳”或肝功能异常的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接种。同时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
  (五)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该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及应急处理机制。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遵照普遍性防护原则,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消毒隔离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
  六、组织管理
  (一)成立组织
  重庆市卫生局成立市级工作领导小组、专家技术指导组和工作办公室(名单见附件1),各区县卫生局根据各地情况分别成立相关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和相关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承担艾滋病检测指导、儿童早期诊断试纸和技术指导、确认试验、CD4T淋巴细胞计数和病毒载量等检测工作,协助妇幼保健部门调配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向妇幼保健部门反馈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信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和技术服务,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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