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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办文〔2011〕32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全省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5月4日

关于全省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作风,切实解决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过多过滥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清理和规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清理、分级负责、严格审核、统一规范”的原则,坚持清理与规范并举、治标与治本结合,以党政机关为重点,进一步健全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活动数量大幅减少、举办行为逐步规范、基层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二、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和规范工作的范围。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和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举办或参与的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国家法定节日的庆典活动,面向本系统举办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不列入清理和规范范围。

  (二)清理和规范工作的内容。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里文件规定,做到依据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规。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撤销;确需举办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举办的,要严格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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