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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十二)优先安排和支持基地及园区项目。优先组织基地和园区内的生物企业申报国家生物产业发展专项、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等,对申报成功的国家项目,由省市有关部门、基地和园区管理机构等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配套。(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武汉东湖高新区、鄂州葛店开发区、宜昌生物产业园)

  (十三)积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重点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加速折旧、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生物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物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物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进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切实让企业享受到国家支持生物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

  (十四)鼓励多形式直接融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和企业(公司)债券,在国内外成功上市的生物企业,除省政府奖励的200万元外,其符合省生物产业专项支持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可申请省生物产业专项给予重点扶持,同时享受各地、各部门在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上会等上市过程不同阶段的奖励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产业基地和园区通过打捆方式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支持中小生物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武汉东湖高新区、鄂州葛店开发区、宜昌生物产业园)

  (十五)创新信用方式,提高基地和园区间接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到生物产业基地和园区设立有较高权限的直属分部、机构或办事处,为生物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融资服务。创新信用方式,在基地和园区积极探索无形资产质押融资形式,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实物担保能力不足的创新型生物企业提供无形资产质押、订单质押、保理业务等方面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国开行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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