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鄂办发〔2011〕25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5月31日
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责任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1〕5号),加快我省生物产业发展和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现提出以下促进生物产业发展责任分工方案。
一、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加强市场主体培育
(一)落实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吸引国内外各类资本投入生物产业,无论内资、外资企业,还是国有、民营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发展规划,均享受同样的扶持政策,并提供无差异化的全程服务。设立非营利性服务机构,代理或陪同企业和项目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对新落户武汉国家基地内的项目,基地建设办公室提供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核准或备案、土地、环评、股权代办等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对项目办理过程中的代理和行政服务等行政性收费实行全免。其他生物产业基地和园区可参照武汉国家基地的做法,逐步试行。(责任单位:武汉东湖高新区、鄂州葛店开发区、宜昌生物产业园)
(二)加大项目用地支持力度。在全省年度用地指标的分配和使用时,对生物项目用地予以倾斜,优先保证基地和园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生物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企业可按合同约定,采取分期付款,待全额缴清出让金后,发放土地使用证。(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三)支持重点和龙头企业发展。采取贴息、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省内有发展潜力的生物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途径做大做强。政策调控的重要资源,优先配置给水平高、效益好的重点和特色企业。制定重点和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对成长性好、一定规划期内销售收入能够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和项目,各级各部门联合给予持续、滚动的支持。建立部门联系机制,由生物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头负责、责任包干、跟踪服务,并建立定期会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