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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要求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5月31日起,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在前两批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2011年全省新增武汉市蔡甸区等36个县(市、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名单附后)。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要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全市所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省医改办要会同省相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2011年度新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县(市、区)名单(36个)

  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

  黄石市:黄石港区、下陆区、铁山区

  襄阳市:宜城市、襄城区、樊城区

  荆州市: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

  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五峰县

  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郧县

  孝感市:孝南区、大悟县

  荆门市:沙洋县、钟祥市

  鄂州市:华容区

  黄冈市:黄州区、英山县、罗田县、麻城市

  咸宁市:通山县、通城县

  随州市:随县

  恩施州:利川市、宣恩县、来凤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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