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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的实施意见

  7、充分发挥科协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科协团结联系着全省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和部分交叉类的学会,是促进湖北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协要充分发挥“湖北省院士专家联络服务中心”、“湖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和“湖北省科协科技文化发展中心”的职能,更好地联络服务院士专家,更好地发挥科技咨询服务业的领军作用,更好地展现弘扬科学精神、宣传科学大家、拓展全民创新的良好氛围,努力把科协建设成为科技工作者之家,使科协工作者成为科技工作者之友。

  三、进一步加大促进科协事业创新发展的保障力度

  8、切实把科协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检查督办。《科协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科协事业发展中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科协条例》明确的工作要求、工作思路和工作举措,抓好经常性的检查督办。省政府明确由省科协制定《纲要》实施情况考核检查的指标体系,按照《科协条例》的规定,依法将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科技创新、科普示范等重要工作目标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的范围中,定期督办检查,并予以通报。

  9、切实加强科协组织网络建设。按照《科协条例》的规定,要加强在开发区、科技园区、非公有制社会组织中建立健全科协组织,要探索基层科协组织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要按照从科技工作者全体出发,为全体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原则,着力做好科协的组织网络建设,保证科协组织的深度和广度的统一性,努力克服行政化、精英化和贵族化的倾向,使科协组织网络更加健全、有效。

  10、切实保障和支持自然科学类学会、工程类学会和交叉类学会的发展。依法登记管理各类自然科学类学会、工程类学会和交叉类学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科协所属学会要从促进自主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高度,依照《科协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学会正常开展活动。要大力推动科协与学会挂靠或依托单位的共建工作,明确相互职责,共谋学会发展。要充分发挥学会的独特优势,在政府职能转移过程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会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特别是在科技评价、人才评价和科技奖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主动为行业发展、产业振兴和人才培养服务,努力使全省自然科学类学会、工程类学会和交叉类学会的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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