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
郑州市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服务单位服务承诺书
郑州市财政局:
本公司作为生产厂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为了更好地履行招标要求、投标承诺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期限内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及要求,如有出现违反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我方以自愿接受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处罚方式。现作如下服务承诺:
1、热情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货物/服务,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2、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幅度执行采购价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质量、限额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货物/服务;保证价格为同一时期、同一质量、同等数量的同类业务的郑州市最低价格。
3、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4、保证货物/服务的质量,认真把好质量关,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保证提供的每项服务都有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5、保证应针对每个政府采购业务建立单独(做到一事一建档)的业务档案资料(包括采购合同、验收单、业务清单、发票复印件、收费明细等)。保证资料统计准确,并积极配合执行期间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检查。
6、保证不承接非郑州市2011年度市直定点服务/协议供货企业转包的政府采购业务,不得就没有承接的政府采购业务开具发票;
7、保证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逢节假日向前顺延)将当月定点政府采购业务情况汇总后统一上报(详见附表),若价格出现变动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的变更情况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详见附表)。
8、接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投标服务承诺和合同承诺的,接受管理部门按相关管理办法做出的处理;
9、设置专职部门、派专人跟踪用户使用情况,听取用户意见和建议,完善服务。
10、我单位定点服务联系信息如下,如出现信息变动,及时申请并予以变更。
| 姓 名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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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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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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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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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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