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听取市直单位意见;
(三)调查落实有关投诉问题,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四)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人的监督意见;
(五)监督市直单位是否通过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进行采购,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六)不定期召开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七)不定期召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对每次检查情况,市财政局将在“郑州财政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有效期末,市财政局将对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服务期内的服务质量、价格、业务发生数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公布。考核内容包括价格、服务质量、业务量、市直单位的反馈意见、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在年终考核中受到通报表彰的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在下一年度的招投标中进行适当加分;受到通报批评的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则在下一年度的招投标中适当扣减分数或者取消其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资格。
七、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取消其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资格,并在下一年度的招投标中适当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一)没有及时按统一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未按中标承诺的价格及质量履行合同;
(三)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资格,并分别在以后两年内的招投标中加扣5-10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承接非郑州市市直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转包的政府采购业务或就没有承接的政府采购业务开具发票;
(三)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经允许擅自制作宣传、悬挂、张贴协议供货或定点服务标牌的。
第二十条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未按规定向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第十四条所要求信息资料的,将在“郑州财政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警告,警告超过两次,取消其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市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调查属实,将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选择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以外的企业获取服务的;
(二)向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三)要求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虚开发票的。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