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单次协议供货与定点服务限额如下:
办公自动化设备: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且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办公自动化设备:100台以下的商用台式计算机;50台以下的笔记本电脑;6台以下的服务器(单价10万元以内);30台以下的交换机、路由器(单价10万元以内);50台以下的打印机(含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及耗材);6台以下的复印机及耗材;6台以下的印刷一体机及耗材;50台以下的电视机(含CRT电视机、离子电视机、液晶电视机); 50台以下的扫描仪;20台以下的投影机(含幕布、吊架、灯泡);50台以下的数码摄像机及配件;50台以下的数码照相机及配件、耗材;50台以下的传真机及耗材;50台以下的碎纸机;
办公家具: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
公务印刷:金额在3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采购业务;
第六条 市直单位凭网上批复后的政府采购申报表在确定的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范围内根据其业务范围、能力、价格、服务等情况自主选择。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所承诺的优惠率为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时,应对市场价格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在供需双方平等协商的基本价格基础上,按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承诺的优惠率达成政府采购合同价,即政府采购价=供需双方平等协商价格×(1-优惠率)。中标公告的市场价和媒体报价仅作为参考,供需双方可以再次议价,做进一步地谈判和协商。
三、程序及付款
第七条 市直单位需与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发生业务时,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郑州市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申报(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会议及公务接待不需申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在各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范围内,自主选择并与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签订合同,也可采用反竞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服务完毕,须在每一项交付市直单位的业务单据后详细说明所发生的一切消耗材料、应收费用等。
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的原始凭证,合同文本一式三联,分别由市直单位、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留存,市直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于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市直单位与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出现合同纠纷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条 市直单位所发生的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费用用公用经费结算的,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支付;需用财政专项资金或年度内预算追加资金支付的,市直单位需持打印的政府采购资金申请表、协议及定点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等到市财政局办理直接支付。
第九条 确属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无法承接的零星采购事项,市直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选择协议供货及定点单位之外的企业。在郑州市以外发生的采购业务,可选择当地的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
四、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