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
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调处中的重要作用。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人社部门要支持工会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县以上地方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建设,支持工会依法开展裁前调解和诉前调解,坚持由工会与人社部门、法院等集中开展调处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对企业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工会要在第一时间深入职工了解情况,代表职工反映合理诉求,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工会报告,与有关方面协调联动,切实把劳动争议矛盾化解在基层。人社部门要积极吸纳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支持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和处理建议书制度,实现行政执法监察与工会法律监督有效结合。各级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主动邀请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人员担任兼职陪审员。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健全完善职工维权法律服务制度,联合组织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公职律师等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可由工会转交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也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在全省市、县两级推行人民法院委托工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特有的群众优势和组织凝聚力,建立“诉调对接”体系,简化劳动纠纷的调处程序,实现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调处效果,减轻职工维权的诉累。
五、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加大对农民工侵权案件的调处力度,加强与务工地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有效的执法检查和联动工作机制,使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得到更加及时、有效的处理,注重对典型侵权案件的报道,并将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坚持每年开展“农民工维权月”活动。加大困难农民工的帮扶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农民工家庭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范围。大力推进迎接新市民工程,推动城镇落户、子女入学、公共卫生和社会治安等公共服务逐步扩大到农民工群体。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订单式技能培训,帮助农民工实现自主创业和转移就业。督促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把农民工工资收入纳入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范围。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加强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群众监督。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