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建立工商联参与经济决策和经济活动的长效机制。党委、政府召开经济方面重要会议,开展有关经贸活动,要安排工商联参加,吸收工商联参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工商联要发挥独特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各级政府要支持工商联完善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加强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服务的企业家俱乐部等服务阵地建设。县(市、区)以上工商联成立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中心,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法律维权、融资担保、技术研发、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服务,营造亲商、利商、留商、暖商、敬商、懂商、悦商的投资环境。加强与省外、国外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工商联按规定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出国(境)做好政审和报批工作。
(八)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各级工商联组织要深入了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愿和诉求,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反映社情民意,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党委、政府出台重大经济决策措施,应委托工商联征询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意见,研究制定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听取工商联意见。建立完善党委、政府领导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和商会制度,党委、政府定期召开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座谈会。通过聘请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特约监察员、特约检察员、行风评议员等方式,开展评议政风行风等活动,发挥工商联的民主监督作用。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社会安排要进行综合评价,充分听取工商联意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建设需要,适当增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工商联界别政协委员由工商联党组提名推荐。
(九)履行业务主管职能,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工商联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行业商会协会、同业公会、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各类商会、协会的管理、指导和联系,推动商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凝聚力量、协调关系、加强自律、维护稳定的作用。组织行业商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成立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行业商会协会、异地商会等社会团体,须经工商联审查同意,组建后工商联要将其吸收为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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