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5000万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2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其他。
第九条 申请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申请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无违法违纪现象;
(六)申请担保费用补贴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七)其他。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费用补贴的中小企业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备案证明;
(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及贷款到帐证明;
(五)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合同,担保费用支付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