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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立项评估评审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在设计项目评审方案时,必须明确评审的目的、范围、内容、程序、方式、评审专家组人数、评审纪律、保密规定、评审意见的格式和要求、评审意见的用途和公开范围等。
  第十八条 每位评审专家必须提交一份书面项目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组长或评估机构负责形成一份评审专家组的集体评审意见。集体评审意见应体现专家的一致意见,并对专家的不同意见做出说明。

第四章 评估评审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市科技局各专项科技计划主管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相关人员)、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项目推荐者(即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项目申请者要遵守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开展项目立项的评估评审活动。
  第二十条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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