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就评估事项向评估机构提出明确的评估目的,为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和其它必需的条件,并就双方在项目评估活动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进行约定,保证评估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的需求,确定评估方案、评估框架、评估方法,执行国家规定的评估规范,聘请咨询专家,采取信函、专家咨询、会议座谈等方式收集所需的信息,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综合形成评估结论,并将评估结论提交项目管理部门。
第三章 评 审
第九条 评估机构选择咨询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信誉、权威性、针对性、组成合理性的原则,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定期轮换制度。每个项目的评估咨询专家不少于5人(单数),且在专家组的专业领域、工作类型分布上要结构合理。
第十条 评估机构按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评审是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聘请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评审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科技计划的要求以及项目的特点选择会议评审、书函评审等评审方式。
第十三条 评审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申报材料形式审查、明确评审目的与任务、制定评审方案、选择评审专家、专家组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聘请评审专家时必须明确评审专家和项目管理部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需征得专家本人同意。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必须科学、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实事求是的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必须具备条件参照《南宁市科技咨询与科技计划项目评估专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数、专业特长应科学合理。必须充分考虑项目评审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并遵循回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