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立项评估评审办法》的通知
(南科发〔2010〕6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宁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立项评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
项目立项评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宁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立项评估、评审工作,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评估评审办法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立项必须引入评估评审机制。在政府科技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项目执行、项目鉴定、项目验收以及跟踪问效等方面的评估或评审活动。
第三条 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评估的目的委托评估机构具体实施。项目立项评审(以下简称评审)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组织专家具体实施。项目立项评估或评审活动,要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评估或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研究目标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科技成果的应用或产业化前景、项目实施的人员、设备及组织管理等条件,以及与项目申报要求的相关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五条 进行评估评审的项目材料要符合相关要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与要求的项目不能进行评估评审。
第二章 评 估
第六条 项目立项评估是指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据明确的目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