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0年10月27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14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按每饲养一只犬缴纳管理服务费500元。对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