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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条例

太原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条例
(2010年8月27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0年11月29日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降低科技创新成本,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技资源,包括研究试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数据、科技文献以及公益性科技成果等资源。

  本条例所称开放共享,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以下简称科技资源拥有者)将拥有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与其他单位、个人共享,用于科学研究、试验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科技资源应当对外开放,实现共享。具体开放的科技资源目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其他形式资金形成的和各类无偿援助形成的科技资源对外开放,实现共享。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以太原地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科技文献、科技数据和科技成果开放共享为基本内容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其他省市的合作,逐步形成连接各方、发挥中介作用的开放系统。

  第七条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科技资源的分布、名称、类别、应用范围、对外服务规则等信息向社会发布,为科技资源的开放提供网络在线查询、检索、服务推介、技术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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