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西海岸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水源工程),是指洋河柳圈拦河坝、漕汶河漕汶拦河坝至小珠山水库配水前池的所有水源工程设施,以及白马河拦河闸至上游334省道之间的吉利河、白马河干流范围内的取引水工程至旺山水厂的所有水源工程设施。”
4.第三条修改为:“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工程的管理和水源工程水量的统一调度,其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西海岸供水工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供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小珠山水库是水源工程的调蓄水库,其权属不变,仍由胶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5.第四条修改为:“水源工程的水量分配与调度应优先满足西海岸居民生活和国家重点项目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用水。”
6.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水源工程已征用的土地为工程管理范围,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会同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政府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
7.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擅自取水、引水、堵水;”
8.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依法批准,可将工程管理范围以外的一定区域,划为工程保护范围。”
9.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水源工程的供电设施系专用供电线路。供电设施的高压线和变电站低压套管以上(含低压套管)部分,由有关供电单位负责管理;低压套管以下部分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0.第十一条修改为:“水源工程运行、管理、维护所需经费,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11.第十二条修改为:“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在保证水源工程正常供水和设备维修的前提下,应当兼顾防洪、排灌和河道生态用水需求。”
12.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用水单位应于每年10月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报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删去第(三)项。
13.第十四条修改为:“供水的水费和水资源费,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征收。
小珠山水库作为水源工程调蓄水库的调蓄费,由供水工程管理机构按季度与小珠山水库管理所结算。”
14.删去第十六条。
15.将有关条款中的“供水管理处”相应修改为“供水工程管理机构”。
(三)《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