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有关市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一、对《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但是养殖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 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原第四项修改为:“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3.第九条修改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苗种生产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应当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应当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
4.第十五条修改为:“水产苗种生产者在苗种出场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资质的水产苗种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二)《
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1.题目修改为:“青岛市西海岸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2.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西海岸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