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八条 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
(二)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违反法定程序制定;
(五)其他不适当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机构应当按照《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要求的时限报送备案和进行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或者报告中不清楚或者不满意的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受询问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询问应当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征得询问人同意后,按共同确定的时间和方式答复。
第五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各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汇总,拟定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一经确定,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在10日内将专题询问的议题书面通知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要求其做好准备。
第五十二条 在开展专题询问前,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委员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围绕专题询问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有关材料,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必要时,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召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专题询问会。
受询问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十四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由有关委员会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转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有关委员会对专题询问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应当跟踪监督。
第五十五条 省、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受质询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出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出质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