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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社会普遍关注的资金和项目采取视察、检查、调查等形式进行跟踪监督,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资金和项目、关系国计民生的资金和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查、抽查等形式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情况、本级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与决算情况开展监督。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预算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年度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以及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报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期评估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年度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以及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人大常委会设有预算工作委员会的,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有关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形成和调整,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由有关委员会拟定,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的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安排、检查组成员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的机构等。

  执法检查方案确定后,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于开展执法检查的一个月前通知检查对象。

  第三十八条 开展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研究执法中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询问、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设立电话或电子信箱,以及调阅、查阅有关档案、材料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要求,向执法检查组如实汇报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回答问题,协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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