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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相应说明。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提交本级各部门的部门决算草案。

  决算报告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财政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由文字报告和数字表格构成。预算调整方案的文字报告应当对预算调整的原因、调整资金总额、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和具体政策措施等作出说明。预算调整方案的数字表格应当列示用预算调整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的资金需要调减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单独列示和说明,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决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和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四)部门预算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情况;

  (六)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资金的投资效果;

  (八)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九)预算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十)政府债务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时,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部门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对本级部门决算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改和处理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并在当年年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整理、审议意见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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