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10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监督公开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依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监督法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国家和本行政区域的工作重点,保障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
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的授权,承办监督工作。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时,可以单独或者综合运用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方式。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书面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