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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将《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城市蔬菜生产基地”修改为“蔬菜生产基地”

  3.将《郑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由政府承担疫苗费用。”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有争议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删除第二十三条“处理费用从当地卫生事业费中支付。造成接种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内容

  三、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删除《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四、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中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修改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2.将《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

  五、对下列法规关于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滨河公园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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