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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四)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1.《郑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三条

  3.《郑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三十九条

  4.《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5.《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五)将下列法规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郑州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条

  (六)对下列法规中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社的,应自设立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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