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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二)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除《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删除《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将《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办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审批权限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对下列法规中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作出修改

  1.删除《郑州市确定土地权属条例》第五十六条

  2.删除《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第三十五条

  3.删除《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4.删除《郑州市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三十一条

  5.将《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五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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