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十条与第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蒙古族中学、小学和幼儿园应开设蒙古语文课,逐步扩大招生规模,培养蒙古、汉语兼通人才。”“自治县在发展民族教育中,应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教育教学模式,对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对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免除相关费用,实行助学金制度,并逐年提高。”“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初中升高中招生考试时,对参加蒙古语文考试考生给予在总成绩上加10分的照顾。”“自治县在教师职称评聘时,使用蒙古语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在达到申报职称等级标准的前提下,所占指标不得低于其人数在教师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杂居、散居蒙古族学生对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妥善安排蒙古语文教学工作。”
六、第十九条与第二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条,修改为:“自治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熟练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的报考人员给予在总分上增加5分的照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治县企业在招收人员时,对熟练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自治县在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聘工作中,应允许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对模范地执行本条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一)宣传、学习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二)能够熟练应用蒙古、汉两种语言文字从事工作的国家干部和专业人员;(三)从事蒙古语文工作10年以上热爱本职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四)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著书立说成绩突出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自治县蒙古语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予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相关条款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也作了相应调整。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经省人大常委批准后重新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