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公交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维护和检测运营车辆,使其符合机动车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
运营车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
(二)车辆整洁,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三)按照规定标明经营者名称、线路编号、途经站点、票价;
(四)在规定的位置张贴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禁烟标志和投诉电话号码;
(五)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
(六)无人售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和电子报站设备;
(七)空调车应当开启通风设备;
(八)配备完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售票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文明服务,安全行车,规范作业;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
(三)按照运营路线、班次、时间发车和行车,不得滞站、甩站、拒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
(四)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五)在规定的区域内停靠,并做到依次进站、出站;
(六)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维持车内秩序,对运营中车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八)不得要求乘客超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购票。
第三十三条 公交车辆在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售票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
第三十四条 乘客乘坐公交车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乘车规则,刷卡、足额购票或者主动出示乘车票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站点区域外拦车;
(二)使用过期、伪造或者他人专用的乘车票证;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有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危险物品;
(四)携带犬只等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