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情况;
(六)监督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规划,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等方案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重大事项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
(四)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时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集体及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职工奖惩办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二)拟定职工代表选举和罢免办法,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三)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提案及合理化建议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