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职工大会的职权、组织原则、会议程序、议事规则等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职权。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百人以上不足五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三十人至五十人确定;五百人以上不足三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五十人至一百五十人确定;三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二百人。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当由企业的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二条 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选举应当坚持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
选举单位的划分、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职工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应由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荐或者采用竞选的方式产生,经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四)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