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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10年9月2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批准 2010年12月13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制度以及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本系统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条件,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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