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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6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1月26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经济特区法规进行清理,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1、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政府鼓励投资者在保税区举办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优惠待遇。”

  2、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保税区内机构的外汇收支,依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3、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百分之二十五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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