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1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
市 长 王晓东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规定
去冬今春,全市降水稀少,持续干旱,森林火情频发,对全市林业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较大威胁。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发布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规定:
一、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期:4月18日至5月20日。
二、管制区域:全市“增绿添彩”工程区、国有和乡村林场、重点林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一级防火县及环京县荒山荒坡。
三、管制期内严禁以下野外用火行为,违令者从严查处。
(一) 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地埂、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野外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及烟花、吸烟、烤火、打火把、放孔明灯、玩火自娱、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野外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管制期内,确需在林区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或者居民,必须要有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生产用火许可证》,用火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