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鼓励各县、区通过补充保险等多种方式建立农村居民大病统筹制度。(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冀政办〔2001〕4号)要求,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负责)
2.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的方式进行采购。(市卫生局负责)
(3)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市卫生局负责)
(4)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5)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市食药监局负责)
3.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落实国家和省调整基层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执行国家和省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