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的通知
(政办字〔201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各县(区)务必于2011年7月底前,在县(区)、乡(镇)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内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村级设立服务点。
(二)各县(区)务必于2011年7月底前,依法建立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强仲裁庭建设。同时建立乡、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与职能
(一)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设在各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内。负责开展本县(区)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指导和管理乡(镇)、村两级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二)乡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设在各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或“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内。负责收集、审核、汇总、上报并发布本乡(镇)土地流转信息;受理土地流转申请,指导和督促流转双方依法签订流转合同;负责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变更、备案,协助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和发放,建立档案;监督流转合同的履行;指导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开展工作。
(三)村服务站。各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站,确定一名村干部为土地流转信息报送员。负责掌握本村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并采集、登记、整理、上报,帮助办理合同签订等相关手续,协调流转双方利益,建立流转登记台账和档案,及时上报土地流转动态。
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与职能
各县(区)要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同步建立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乡、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