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统一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业务技术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统一规范门诊登记、病历、处方、会诊记录、转诊记录等医疗文书,做到门诊有登记、住院有病历、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加强服务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服务安全。积极推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要以开展常见病、多发病以及明确诊断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疗、护理工作为主,加强中医和急诊急救建设,积极开展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康复训练等服务。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开展巡诊、家庭出诊,做好转诊服务。村卫生室要以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为重点,做好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3.统一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培训制度。坚持每月一次的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负责制定本单位和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采取乡村医生例会、业务讲座、临床代教等形式,加强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培训,建立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和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技术档案。建立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双向转诊机制,积极开展远程医疗会诊。
4.加强网络信息建设。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卫生信息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村卫生室应按要求逐月收集、统计、整理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等卫生信息,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乡(镇)卫生院。要结合新农合和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村卫生室的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新农合门诊统筹、居民健康档案、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诊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乡村医生培训等内容为一体的乡村卫生服务网络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四)统一药械管理
1.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规定的乡级和乡村医生用药范围,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严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组织下,主动接受以县为单位确认的药品及配送服务。在相关补偿政策保障下,积极推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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