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命名,统一标牌、标识。中心卫生院的命名为“××县(区)××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命名为“××县(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命名为“××乡(镇)××村卫生室”。按有关规定由县卫生局统一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标牌、标识。
(二)统一人员管理
1.人员配置。乡(镇)卫生院应按照《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要求,核定和落实人员编制,所有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乡村医生,有条件的可按照每千人1-1.5的比例配备。要逐步配齐女乡医。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2.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卫生院人员由院长聘任。招聘村卫生室人员,须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卫生院考核,县卫生局批准,由卫生院统一聘任、签订聘用合同。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服务态度好,身体健康,在村民中享有较高声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3)认真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现已承担公共卫生工作的人员,以及女性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的人员。村卫生室负责人实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乡(镇)卫生院可对本乡(镇)范围内的乡村医生进行调配使用。
(三)统一业务管理
1.统一公共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公共卫生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和县(区)卫生局工作安排意见,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和加强重点人群管理为重点,制定本辖区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协助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调查和处理,以及区域内饮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爱国卫生等其他公共卫生工作;检查、指导,督促村卫生室落实公共卫生服务。村卫生室要在卫生院的统一安排下,承担辖区内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工作,开展卫生科普知识宣传等健康教育工作;协助乡镇卫生院参与辖区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以及65岁以上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慢性病人、重性精神病人的管理及随访工作,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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