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在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的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对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事务、业务技术、人员聘用、药品器械、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六统一”管理。
(一)统一行政管理
1.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建设须纳入县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整体规划。按照行政村人口数量、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优化资源配置、交通便利的原则合理设置,原则上人口超过500人的行政村设1所村卫生室。要切实解决一村多室和一室多点问题,实现“一村一室一址”。对地处边远,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有一定难度的地方,可适当增设1个村卫生室。增设村卫生室必须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相关补助经费按政策规定由县级财政承担。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
2.建设标准和基本设备配置要符合规定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要求。村卫生室房屋原则上由村委会负责提供,村委会不能提供的,可由卫生院或个人提供。建筑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有条件可设观察室、档案资料室等,设备配置符合要求,并配有计算机、健康教育器材及宣传栏等辅助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
3.严格标准,依法审批。村卫生室的设置应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和“一村一室一址”的要求审批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设置审批前须征求村委会意见及乡镇卫生院审核,审核批准后将名单报市卫生局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要在当地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指导下,负责完成本行政村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同时享有政府补助、设备支持、项目支持和新农合定点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