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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办字〔2011〕88号 2011年06月0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解决坝上农村养老问题相关决定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农村低保对象基本生活,为解决好农村养老问题提供有力支撑,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年1400元提高到1500元。现将提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提标的基础性工作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认真搞好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每个困难家庭生活状况,扎实做好新纳保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将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等特殊原因加剧生活困难程度,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6月底前完成登记备案、发证发卡、电子数据录入等工作,具备低保金发放条件。
  二、严格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责任
  各县区要按照市政府提标政策规定,做好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后全年所需资金测算和预算安排,确保按实际需要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农村低保全年所需资金省财政直管县和扩权县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省、县财政按5:5比例安排预算;其他县(区)除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安排预算。市、县级财政要强化资金监管,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及时到位,确保各项资金规范运行,安全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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