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贷款损失代偿机制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按照规定,在3个月内向农村信用社(合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农村信用社(合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农村信用社(合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农村信用社(合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第七章 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社区的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居民和企业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贷款;
(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提供推荐意见;
(三)配合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农村信用社(合行)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四)指导帮助贷款对象搞好生产经营,及时反馈其获贷后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的确认、项目的审查,并提供审查意见;
(二)配合协助担保机构、农村信用社(合行)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借款人所在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社区劳动服务机构要通过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和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的审批等综合措施,负责和加大对本县(本社区)逾期贷款的催收,协助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三)帮助借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的职责
(一)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农村信用社(合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不对小额贷款业务提供新的担保,并暂停担保业务。在与农村信用社(合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
(二)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担保条件予以审定,并及时向农村信用社(合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企业;
(三)负责为符合担保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