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计息时间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及认定
第二十条 贷款贴息
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微利项目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贷款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中央财政承担5万元的贴息资金,超过5万元部分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据实负担;贷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妇女的,贴息政策参照《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综[200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
贴息资金由农村信用社(合行)和担保机构共同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利息支付方式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待财政贴息后予以返还。贷款展期不予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清收及损失代偿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到期的催收
(一)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由农村信用社(合行)负责进行清贷。农村信用社(合行)应于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提示还款。妇联、团委应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合行)清收其推荐的贷款。
(二)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和担保公司代偿款的,借款人逾期贷款信息、反担保人的违约信息将记入遵义市个人、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在金融机构之间予以通报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追究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三)对贷款反担保人的追偿。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担保机构电话通知反担保人;借款人到期未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担保机构在履行完担保责任的基础上负责对反担保人进行追偿;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由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机构可向借款人、反担保人催收,也可按反担保合同规定依法起诉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直到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足额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追偿回的资金应及时归还担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