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合格并创业的人员,可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填报《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见附表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见附件一),报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审查。
城镇、农村妇女或青年团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照自愿原则也可经当地妇联或团委推荐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可直接到企业所在地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填写《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单位)申请表》(附表二)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见附件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贷款资格审查及推荐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贷款申请后按本办法第四、五项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资格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未通过审查的,退回申请人上报材料并说明理由。对符合申贷条件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给担保机构审核。直接向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查通过后直接提交担保机构,对未通过审查的,退回申请人上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由妇联组织或团委推荐的城镇、农村妇女和青年团员,由申请人填写《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见附表一)后,当地妇联或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提交担保机构审核。对未通过审查的,退回申请人上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接到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审查的申请材料,应按担保程序审核,在落实反担保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并出具担保书,在实际确定担保的额度内提供担保。对未通过审核的,退回申请人上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合行)收到担保机构提供的申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尽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及时核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申请人申贷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及时告知担保公司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