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代理、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需提供不短于贷款期限的代理、租赁或承包合同书;
5.接受农村信用社(合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6.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30%;
7.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8.经办部门、担保机构及农村信用社(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不得分别作为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003年以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至今未全部归还的人员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的就业岗位真实;
2.在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能提供相关证照。
3.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4.具备还贷能力并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
5.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6.接受农村信用社(合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7.经办部门、担保机构及农村信用社(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2.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
3.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
4.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5.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三年曾有过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6.2003年以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且至今未全部归还的企业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7.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作补充个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中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推荐、审查、审核及发放
第九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向本人居住地的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同意推荐,填报《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见附表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见附件一),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