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拨付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并在农村信用社(合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担保专项资金余额的五倍。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指定担保的当地政府向担保机构支付。
各县、区(市)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不断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省财政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将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用于充实担保基金,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具体包括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
1.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2.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未就业的大中专(技、职)高校毕业生;
4.持有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5.妇联推荐的城镇和农村妇女创业;
6.团委推荐的青年团员创业;
7.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
8.政府新出台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小企业标准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具有还贷能力和承办机构认可的反担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