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遵府发〔2010〕2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暨第十五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各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进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贵银发[2010]4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精神,结合《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组织、担保机构提供担保、银行发放,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创业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行政村)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四条 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金融机构为遵义市各县、区(市)农村信用社(合行),担保机构为市政府及各县、区(市)政府指定的且符合农村信用社(合行)要求的担保机构。
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县、区(市),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所在县、区(市)的农村信用社(合行)。财政部门与该农村信用社(合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农村信用社(合行)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农村信用社(合行)分担20%。农村信用社(合行)应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