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一)实行属地占补平衡。建设项目(含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占用耕地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现占补平衡,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实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切实做到本地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交通、水务、电力等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委托项目所在县、区(市)人民政府补充耕地。委托实施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原则上只能用于该地区该项目的占补平衡,结余的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当地新增耕地指标库并按原委托价格收购储备,确需用于跨县、区(市)同类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须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自行开发占补,补充新增耕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认定并及时进行土地变更。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制定。
(二)严格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所有新增耕地合格证及对应的项目备案表必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经备案的新增耕地指标不能用于占补平衡。跨县、区(市)的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或借用,需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并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流转或借用相关手续。未经批准和未办理流转或借用手续的新增耕地指标,不能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建设用地单位自行实施或委托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原则上只能用于业主自行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节余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当地新增耕地指标库按利润不高于实施成本20%的价格收购。确需用于跨县同类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的,须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按指标流转管理程序办理。
社会资金投资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耕地只能用于自行占补平衡,不能流转。
六、加强新增耕地管理,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新增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将新增耕地及时纳入耕地保护范围;条件具备的应优先补划为基本农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查新增耕地的种植维护、落实新增耕地的承包权;村委会负责落实新增耕地的种植与维护,防止新增耕地抛荒,充分发挥项目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