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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意见


  四、严格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一)项目管理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面积在80亩以上(含80亩)的项目严格按《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执行。对面积小于80亩的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多个地块组合捆绑成一个项目并按以下要求提交立项验收资料。

  1.立项资料

  在编制方案时,要因地制宜,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有机统一,并充分征求当地村民组、项目涉及农户的意见。结合项目实际,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工程预算报告进行简化,合并为《项目实施方案》。

  (1)乡(镇)人民政府的立项申请(含项目区基本情况简介、乡(镇)人民政府的选址踏勘意见);

  (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3)项目《实施方案》;

  (4)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5)1:500至1:2000土地利用现状实测图;

  (6)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的台帐;

  (7)项目土地利用现状面积统计表。

  2.验收资料

  (1)项目工程竣工报告、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效益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2)项目《实施方案》、立项申请及批复文件、项目相关合同;

  (3)工程决算报告;

  (4)监理报告;

  (5)土壤检查报告和县级农业部门对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意见;

  (6)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项目位置)台帐、项目规划设计图、工程竣工图;

  (7)面积统计表;

  (8)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报备信息表。

  (二)严格按程序进行招投标。

  1.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投资总预算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或者项目单体工程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除可由项目所在地农民承担的土地平整、水土保持等工程外,其他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工程施工单位选择一律实行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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