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提请有关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4.审批医院和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组织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协调处理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争议;
6.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保障监察职责。
(二)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初审医院和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协调处理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保障监察职责。
第五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和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市社保经办机构
1.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和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
2.负责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3.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4.指导县(区、市)级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
5.与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和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6.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
8.稽核用人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单位的工资构成、退休人员退休费、职工和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实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
9.做好其他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二)县(区、市)社保经办机构
1.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和基金的征收、上解工作,并根据市级经办机构委托,对辖区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审核、支付;
2.执行与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3.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进行检查;
5. 稽核用人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单位的工资构成、退休人员退休费、职工和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实参保人员和缴费基数;
6.做好其他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第五十一条 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市)拖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金进行追缴,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计部门
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三)卫生、药监行政部门
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质量。
(四)物价部门
负责加强对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价格和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合理控制价格水平。
(五)宣传部门
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事务,定期向职工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