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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3.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地方农业标准,抓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推进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良好兽药规范(GVP)认证。开展农民标准化知识培训,培育、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会同质监部门制定农业标准化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4.工业能源部门对采用国外先进标准产品、技术创新产品,优先纳入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并在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5.旅游、商务、质检等部门负责做好服务标准的组织实施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积极引导服务业的企业自觉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在餐饮服务行业开展标准化提升服务工程,争创服务标准化明星企业。

  6.商务、工商部门负责专业市场的标准化管理和监督,培育和规范茶叶、辣椒等农产品专业市场,力争通过绿色市场认证。

  7.工业能源、检验检疫、科技等会同质监部门共同做好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药品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推行良好操作规范认证(GMP),负责中药材基地的标准化规范管理,推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10.财政、发改等部门要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投入保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加强资金保障。

  鼓励企业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投入,安排必要的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企事业单位应积极争取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并予以资金保障,保证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投入机制,安排一定资金,对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进行资助,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所形成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项目。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重点,对标准化工作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

  (四)建立激励机制。

  设立《遵义市标准贡献创新奖》,政府每年出资100万元工作经费,每三年对我市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开展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获得农业标准化和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项目,获得绿色、有机、GMP(GAP)等认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予以奖励,鼓励全社会参与标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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